王云霞 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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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金融證券、重組并購、股份制改造、房地產、民商事訴訟
2013年1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交易所)正式揭牌運營。新三板是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通過在新三板掛牌,中小企業可以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資本運作。本法律服務方案旨在推介新三板掛牌上市法律服務,通過輔導中小企業健全治理機制,規范經營運作,幫助中小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上市,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為其今后順利進入主板或創業板市場奠定良好基礎。
新三板對企業的主體資格要求
一、 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一)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合法、合規。
(1)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于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2.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1)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
(2)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公司注冊資本繳足,不存在出資不實情形。
(二)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準日。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1.公司業務如需主管部門審批,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等。
2.公司業務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質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于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1.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2.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并披露報告期內的財務報表,公司不存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財務報表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應全文披露審計報告正文以及董事會、監事會和注冊會計師對強調事項的詳細說明,并披露董事會和監事會對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處理情況,說明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是否重大、影響是否已經消除、違反公允性的事項是否已予糾正。
3.公司不存在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申請。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一)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范運作。在報告期內的有限公司階段應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二)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于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于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
(3)公司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
(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四)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一)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1.公司的股東不存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不適宜擔任股東的情形。
2. 申請掛牌前存在國有股權轉讓的情形,應遵守國資管理規定。
3. 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二)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1.公司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
(2)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前形成的股東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確認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應符合《公司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
(三)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并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本指引的規定。
五、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一)公司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并持續督導協議》。
(二)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并出具推薦報告。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新三板掛牌流程
新三板為迎合中小企業成長發展的融資需求而創設,以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園區為試點形成了場外資本市場的典范,發展初期以備案制和簡便的掛牌流程而引領風騷。新三板掛牌的流程,主要分為以下5步:
1.股份制改造
新三板市場主要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為主,目前尚處于有限公司階段的擬掛牌公司首先需要啟動股改程序。根據《試點辦法》的要求,擬掛牌公司需成立滿兩年,為保證公司業績的連續性,擬掛牌公司應以股改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整體折股即由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2.主辦券商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指主辦券商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實地考察等方法,對擬掛牌公司進行調查,有充分理由確信公司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掛牌條件以及推薦掛牌備案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的過程。
主辦券商針對擬掛牌公司設立專門的項目小組,至少包括注冊會計師、律師和行業分析師各一名,并確定項目小組負責人。項目小組制定項目方案,協調其他中介機構及擬掛牌公司之間的關系,跟進項目進度。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完成相應的審計和法律調查工作后,項目小組復核《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根據《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財務、法律和行業三個方面為中心,開展對擬掛牌公司內部控制、財務風險、會計政策穩健性、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規等事項的盡職調查,發現問題,梳理問題,理順關系,與擬掛牌公司、中介機構通力合作,徹底解決擬掛牌公司歷史上存在的諸如出資瑕疵、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等問題,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公司運作,協助公司制定可行的持續發展戰略,幫助企業家樹立正確的上市和資本運作觀念,把握企業的營利模式、市場定位、核心競爭力、可持續正常潛力等亮點并制作《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盡職調查報告》及工作底稿等申報材料。
3.證券公司內核
這是新三板掛牌的重要環節,主辦券商內核委員會議審議擬掛牌公司的書面備案文件并決定是否向協會推薦掛牌。
主辦券商新三板業務內核委員會對前述項目小組完成的《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及《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備案文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關注項目小組是否已按照《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對擬推薦公司進行了勤勉盡責的盡職調查;發現擬掛牌公司存在的仍需調查或整改的問題,提出解決思路;同意推薦目標公司掛牌的,向協會出具《推薦報告》。
4.報監管機構審核
這是新三板掛牌的決定性階段,中國證券業協會審查備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
通過內核后,主辦券商將備案文件上報至協會,協會決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五十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查,核查擬掛牌公司是否符合新三板試點辦法和掛牌規則等規定,如有異議的可以向主辦券商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饋意見,由主辦券商答復。無異議的,則向主辦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協會要求主辦券商對備案文件予以補充或修改的,受理文件時間自協會收到主辦券商的補充或修改意見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重新計算。
協會對備案文件經多次反饋仍有異議,決定不予備案的,應向主辦券商出具書面通知并說明原因。
5.股份登記和托管
依據《試點辦法》的要求,投資者持有的擬掛牌公司的股份應當托管在主辦券商處,初始登記的股份應托管在主辦券商處。推薦主辦券商取得協會備案確認函后,輔助擬掛牌公司在掛牌前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辦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記。
綜合以上5步來看,新三板掛牌較主板市場、創業板和中小板上市較快。一般而言,如果擬掛牌新三板的公司需進行股改的,大約需要2-3個月;主辦券商進場盡職調查及內核大約1-2個月;協會審查(包括反饋時間)需要2個月;經協會核準后可以進行股份登記掛牌,全部流程預計需要半年左右的時間,當然,如果企業自身存在法律或財務等某方面的障礙需要整改的,前述時間會隨著整改進度而有所調整。
新三板掛牌的優勢
新三板市場的優勢明顯,就是對掛牌企業沒有明確的財務指標要求,這對以高新技術為主導,處于成長階段的企業來說,很有吸引力。并且有利于新三板企業轉板,能樹立企業品牌從而提高企業的知名度。
一、新三板為企業提供融資平臺
新三板市場為非上市有限公司的股份提供有序的轉讓平臺,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動性,使股東資產證券化,企業價值增值化,完善企業的資本結構,提高企業的融資能力和自身抗風險的能力,增強企業的發展后勁。
目前有很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潛力大的高科技企業,因為財務指標和市場規模上的限制,上不了創業板和中小板,融資困難。新三板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相比,在對盈利能力、利潤、公司規模要求較低的優勢下,同樣提供了一個融資平臺,企業通過融資可以獲得更多的低成本資金。資金是一個企業存亡的根本,通過融資,企業可以用最少的資本控制最多的資產和業務,從而提高企業的自有資金比例,改進企業的資本結構,提高企業自身抗風險的能力,增強企業發展后勁。同時對中國產業轉型也有重大意義,因為投資新三板企業的都是民間資本,效率相比國有資本要高很多。
二、新三板有利于企業轉板
由于新三板要求主營業務突出,具有兩年持續經營能力;要求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與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均獨立,公司運作規范,不存在受工商、稅務、環保、質控等部門行政處罰的情形,或該情況已于三年以上時間消除;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股權糾紛;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或股東同意在券商的指導下消除此類情形。
上述新三板的要求同時也是資本市場對企業的基本要求,新三板在此基礎上對企業提前進行規范和整合,有利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降低經營風險。公司在盈利能力、主營業務、以及公司的工商、稅務方面作了最初的規范和調整,企業可以沿著一個有序的模式不斷改進,對內部控制和管理進行調整,對企業內部的相關業務和流程進行規范,這降低了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的風險。同時,新三板還有利于緩解場內IPO的壓力,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通過審核等待上市的企業較多,而新三板的推出,一些企業不用再爭先恐后地涌向資本市場,資本市場不再是唯一的融資渠道,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資本市場的負擔。
三、 樹立企業品牌 增強影響力
“新三板”市場聚集一批優質高成長性高新技術企業,成為高新技術企業便利高效的投融資平臺,有效地開拓了中小企業的市場,降低交易成本,同時樹立自己的品牌。掛牌本身就具有宣傳的效應,也是一個企業實力的象征,企業因此可以提升其影響力。
新三板為示范區非上市公司提供了有序的股份轉讓平臺,在為企業直接融資搭建平臺的同時,也為創業資本的退出建立了一條渠道。當然,掛牌新三板就必須消耗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但從長遠來看,還是利大于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