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孝奎 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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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房地產、重大經濟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公司治理等
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總是帶著善良、美好的愿望,希望雙方都本著友好合作、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目的。至于發生糾紛,乃至不得已對簿公堂,是許多當事人不想看到,有時也未曾想到的。遺憾的是,實踐中,還是有許多合同由于種種原因,糾紛竟然就不幸地發生了。
一旦糾紛發生,當事人程序上考慮的較多的就是選擇向哪個法院訴訟,即如何選擇管轄法院。因為選擇哪家法院管轄,至少對當事人產生以下幾點影響:1、是否方便己方訴訟;2、是否會存在地方保護,從而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3、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此為法定管轄。據此條之規定,當事人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兩個法院中做出選擇。但有時這兩個法院往往就是一個法院,或者即便不是一個法院,選擇其中任何一個法院都會對己方不利,當事人就會期待,能不能在這兩個法院之外選擇對己方更為有利的法院。這就涉及到約定管轄的問題。下面筆者就談一談簽訂合同時應如何約定管轄法院。
一、約定管轄應當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該條規定說明:
1、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中選擇管轄法院進行約定,而不能突破這個范圍,否則約定將會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只能按法定管轄規定選擇法院訴訟。
2、約定管轄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為約定管轄本質上屬于地域管轄范疇,不能“越級”約定和“破格”約定。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存在著這樣一些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規定,約定管轄均不得突破。
二、如何約定對己方有利的法院
實踐中,出于自我保護的本能,當事人從內心里往往都希望約定對己方有利的法院管轄,因此,在約定管轄的問題上,也常常成為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時較量的重要方面。大概存在著下列三種情形:
1、當己方在合同關系中處于優勢地位時,當然是選擇己方住所地法院管轄。具體做法為:a.直接約定由己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轄;b.如果合同約定在己方住所地履行,也可約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c.如果合同標的物是唯一的且在己方住所地,也可約定由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d.當在合同里注明合同簽訂為己方住所地時,也可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己方在合同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時,應盡量避免對己方不利的管轄約定。具體做法為:a.不主動提出約定管轄,當發生糾紛時由法律來決定管轄法院。因為,在此情況下,總比在約定管轄情況下對己方有利的概率更大;b.在對方法律不夠精通的情況下盡可能做出模糊約定,最終導致約定不明,還是由法律來決定管轄。
3、當雙方在合同關系中的地位相當時,應力爭對己方有利的管轄約定。具體做法為:a.當己方違約可能性較小或不存在的情況下,應盡可能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在簽訂合同時,表面上原告主體身份并未確定,對方比較能接受;b.當己方不能按約履行的可能性較大時,應盡量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同上;c.當簽訂合同時標的物所在地尚未確定,但其后標的物處于己方住所地的可能性較大時,也約定由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約定管轄應規范、明確
常見的不規范約定有:1、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合同并未注明合同簽訂地在何地,事后也無法證明合同當時究竟簽訂于何地;2、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合同中出現了各當事人均在其簽名后注明簽訂地,即出現了兩個以上的簽訂地;3、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約定的簽訂地范圍過寬。比如,約定合同簽訂地為江蘇省或南京市,但按合同標的額,案件只能由某區級法院管轄。所以,約定簽訂地,一定要明確到區縣級所在地;4、直接約定由某某法院管轄,但這個法院可能與合同并無任何聯系或者已超過級別管轄范圍。這實際上屬于違法約定,已于前述;5、同時約定了兩個以上聯系點法院管轄;6、約定由某某法院管轄或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7、約定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該合同并不存在標的物或存在兩個以上標的物;8、約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該合同存在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等等。
嚴格意義上講,約定管轄的不規范、不明確,也屬于不合法的情形,因為,約定不規范、不明確往往被認定為約定不明,從而被認定為約定管轄無效。
總之,簽訂合同時約定管轄法院既要合法、掌握技巧,又要規范明確,否則便難以達到約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