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的朋友張某幫其搬家具,在幫忙過程中,張某將樓道的水管撞壞,導致該樓道內多家居民家被水淹,并給居民家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
本案是一起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特殊損害賠償案件。幫工活動中,幫工人雖然是自愿、無償提供幫工活動,但其仍然是為被幫工人的利益而行為的,基于報償原理,應當由被幫工人對其活動造成的風險承擔責任。義務幫工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義務幫工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不考慮承擔責任的被幫工人有無過錯,只要義務幫工人從事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或受到損害,被幫工人就應當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3條規(guī)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包含三層意思:(1)一般情況而言,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幫工人是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的人,幫工人是不取報酬的,是出于親朋好友的情份來幫忙的,被幫工人是受益人,幫工活動的結果是被幫工人獲得利益。據(jù)此,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2)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責任。一般情況而言,幫工人是應被幫工人請求參加幫工活動的,或雖然被幫工人沒有邀請幫工人參加幫工活動,但幫工人得知被幫工人在建房、收割糧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難時,基于中華民族的善良風俗,主動幫忙的,被幫工人接受,只要被幫工人沒有明確拒絕的,均應適用本條第一層意思。只有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幫工人仍堅持參加幫工活動,被幫工人不承擔責任。之所以規(guī)定被幫工人不承擔責任,主要是考慮被幫工人拒絕幫工在主觀上沒有過錯。(3)被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所有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如幫工人自身對侵權行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當與被幫工人共同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上的過失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責任人在法律行為能力范圍內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但輕信事故不會發(fā)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損失為過失;重大過失是一般人都能預見,作為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卻沒有預見或疏忽輕信不會發(fā)生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重大過失。本案中,張某撞壞水管應該只是存在過失,所以張某對本案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鄰人有難,出手相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助人為樂的傳統(tǒng)美德應該大力弘揚。助人為樂原本是好事善舉,但在幫工活動中也會發(fā)生一些意外,產(chǎn)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所以被幫工人在選擇幫工人時要謹慎,在幫工活動中也有義務對幫工人進行必要的選任,進行安全指導。作為幫工人在義務幫工的過程中應恪盡職守,注意安全,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則就會發(fā)生人身損害或財產(chǎn)損害的事故,招來不必要的麻煩,到頭來好心辦壞事。可以說,《解釋》規(guī)定的義務幫工賠償責任,借鑒了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對義務幫工活動的損害作出了合理的負擔,既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減少了國家和社會的負擔,還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