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鑒定
發布時間:2012.03.21
2010年2月26日,在某段公路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受傷,雙方車子不同程度的損害及路旁紅綠燈的嚴重毀損。紅綠燈所有者某公路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起訴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紅綠燈的損失。而由于交通管理部門疏于將紅綠燈委托鑒定,導致原告的訴求一直得不到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本案中,事故發生后原告曾委托交通管理部門對受損的紅綠燈進行鑒定,交警也曾將被損壞的紅綠燈拖走,只是過了一陣子后,又通知原告將紅綠燈拖回,并讓原告自行鑒定。這種做法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迫于無奈,原告只得自行委托某市物價局對受損的紅綠燈進行鑒定,并作出評估報告。但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交強險保險公司對此評估報告不認可,理由是原告沒有資格委托物價局進行鑒定,必須由交警或法院委托鑒定。而此時,受損的紅綠燈原始殘料已不存在,武打再進行鑒定,最后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在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原告委托申請后又不委托鑒定,這已經構成了行政不作為;原告迫于無奈下,自行申請鑒定,這又違反了法定程序。鑒于原告對法定程序的認識不清,而又未能及時委托律師申請法院進行鑒定,那原告需自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如果及時向律師等法律工作者進行咨詢,這種程序上的瑕疵導致實體敗訴的情況本可以避免,繼而不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