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現代化社區大量出現。因小區內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以及停放在小區內道路上車位收費問題而引發的糾紛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小區停車費究竟該不該收,該怎么收?因為對此理解不同而發生的糾紛,在很多小區都有,但似乎并沒有一個答案,即使物權法已經頒布實施。
關于小區停車費的眾多糾紛,關鍵就是確定權屬。涉及小區停車位置分地上停車位和地下車庫兩種,二者概念不同。車庫、車位不像電梯、樓梯、綠地那樣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業主專有和專用的;而且在買房過程中,通常都是和開發商約定,這些約定可能是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也就是說,在物權法頒布以后,如果地下車庫的權屬歸開發商所有,那么停車費必須要交;如果權屬歸業主所有,停車費也要交,但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所以,目前物權法并沒有對地下車庫的權屬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就把主導權交給了建筑開發單位。對地上車位,也分兩種情況:權屬歸開發商的當然要交停車費,歸業主所有的公共用地其交費則由業主委員會決定。這主要是針對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情況: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等問題。
但是這里存在兩個法律盲點,對于權屬歸開發商所有的停車位,其收費標準和執行是否應該由政府介入?在業主委員會還沒有產生的時候,業主所有的停車位其停車費怎么收取?據了解,目前南京有那么多個住宅小區,但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有幾個?加上當前未對小區停車費的標準做出統一、明確的規定,實際上大部分小區的停車費都是由物業公司自行決定如何收取。但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地上公共的道路用作停車用的,其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這就意味著,開發商、物業公司不能將車位收費所得據為己有;如果需要收費,在扣除必要管理費后的所得款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現實中對于小區停車場所的收費,各地不同,各個小區也不同,如果只依據目前的物權法,還不能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出臺一個實施細則或通過具體的地方條例來補充完善物權法的規定。
中國目前的發展處在轉型期,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造成了開發商、物業公司對業主權力的侵略。中國的物業公司一般都不把業主當回事兒,收費不收費物業公司說了算,收費多少也是他們說了算。實際生活中由于開發商和業主信息不對稱,許多開發商利用“協商”機制在格式合同中變相決定車位歸自己所有的情況。現在,很多業主已經開始同物業公司做斗爭,爭回自己的權利。小區的權利原本就是業主的,物業公司不過是業主雇傭來管理的機構,不能鳩占鵲巢。一個小區的收費取決于業主大會同物業公司談判的結果,不需要政府出臺什么統一標準,因為小區與小區之間存在很大差異。
那么,如果有業主因為停車費問題與物業公司對簿公堂,將會面臨什么情況? 如果有業主就此起訴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分配泊車費的利潤,應當如何證明物業公司到底收了多少錢,其中“必要的管理費”所占的比例是多少?泊車是一種動態的行為,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沒有能力時時監控,即使那些固定收取年租金或者月租金以及出售的車位,其必要管理費用的確定也需要專業財會人員的審計后才能確定,而這樣一來,案件審理的成本就會大增,業主獲得的維權收益與付出的維權成本相比可能會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