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6月9日,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作為貨物保險人曾派代表赴希臘比雷埃夫斯港調查“ASIA”輪共同海損案。
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承保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通過美國AM A出口商進口的尿素5250噸,價值96.6萬美元。該批貨物由巴拿馬籍貨輪“ASIA”號(以下簡稱“A”輪)于1983年1月31日從前蘇聯一裝港運往福州。據船東報告,當該輪路經DARD-AMEUA海峽時,船舶的螺旋漿被水下不明物體碰損,主機發生故障。3天后,于1983年2月15日抵達希臘比雷運行夫斯港錨地,船東放棄航程并宣布了共同海損。由于修船費用超過船值,船東又宣布了推定全損并在倫敦委托了共同海損理算人,同時要求貨方船東提供12萬美元的現金共損擔保或銀行擔保函。
在此案中我方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對船東不能采取強硬的法律措施。一是因為沒有參加船東保賠協會,二是“A”輪是一艘僅能按廢鋼鐵出售的船,訴諸法律,賣貨更為困難。因希臘法院判案時間長,待法院做出判決,既使我方勝訴也只能得一艘破船,且由于貨價貶值反使我方得不償失。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方便在共損費用上略做讓步先穩住船東,要求船東配合卸貨。貨一出手,我方即可扣船訴諸法律。
在抓緊賣貨的同時,我方代表與船東不斷交涉,牽制船東,盡量避免貨物遭受更大的損失。貨物應盡量按完好貨物價格出售,而不能作為救助貨物處理。
該批尿素共計5250噸,每噸C&F價為184美元,共計96.6萬美元。C.I.F價為969019.20美元。當時尿素市場價格如下:
(1)國內外貿公司在香港地區詢價,每噸C&F價為145美元。
(2)F.O.B價前蘇聯每噸為113美元。
(3)C.I.F價美國每噸為149美元。
我方代表先后與20多家希臘商人會談,多為中間商,同時也向歐洲一些國家的買主詢價,但外商報價都很低,我方不能接受。
考慮到貨物存在的風險,我方必須盡快出售,而對我方比較有利的辦法是按“就地出售”條件出售。
我方代表在與買主洽談賣貨合同的同時,曾多次就共同海損擔保函問題與船東進行反復交涉。根據倫敦救助協會委托的貨物和船舶檢驗對“A”輪和貨物檢驗的初步檢驗結果,該輪裝貨條件太差,根本不可能將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而且該輪船東早有預謀,也根本沒打算將貨物運到中國。事實上,“A”輪一抵達希臘比雷埃夫斯港錨地就宣布了共同海損,并將“A”輪推定全損。對此我方提出如下抗辯理由:
1.根據倫敦救助協會在比雷埃夫斯港的代理公司的檢驗報告證明,該批尿素分裝在“A”輪一、二、三、四艙,貨物均完好無損。“A”輪螺旋漿有五葉,三葉微輕彎曲,兩葉少了一塊。船艙檢驗人認為,這點損失并不影響船舶航行,主機正常,共損不能成立。
2.如果“A”輪確定螺旋漿和主機發生故障,危及船、貨安全,理應就近在土耳其港避難或修理,不應在發生故障后又航生3天,到希臘比雷埃夫斯港錨地宣布共損和船舶推定全損。
3.如果該輪入干塢修理,將螺旋漿受損部位磨圓,彎曲處直平即可續航,不需大修,也不致于推定全損。
“A”輪船東的英國共損理算人聲稱,根據《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共同理算公約》的規定,要求多方向船東提供12萬美元的現金擔保或銀行擔保。保函條件規定,船東可以從多銀行擔保項下預支貨方共損分攤費用。對于船東這一不合理要求我方拒絕接受。另一方面,我方力爭與船東協商,盡量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該輪船東資信很差,可能有私自賣貨或將船開走的風險,為此我方代表每天到船東辦公室注意船東動態,同時要求我方律師做好扣船準備工作,一旦船東采取行動,我方即扣船。
貨一卸離“A”輪后,我方即采取了如下措施:
1.“A”輪船東沒加入船東保賠協會,船東資信太差,又是單船公司,“A”輪只能當廢鋼鐵出售,如果在倫敦委托律師訴諸法律,即使勝訴,也很難追回分文。因此決定在希臘當地律師在希臘法院起訴船東,禁止船東再從我銀行擔保項下提款。
2.向船東提出貨物損失索賠,首先提出了該輪船東宣布的推定全損和共同海損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我方認為船舶螺旋漿輕微受損并不影響續航。
3.船東借故共損而放棄航程未能履行運輸合同,將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因此船東要負責賠償我方貨物損496519.2美元,另加共損費用、利息、法律費用、檢驗人費用損失。
4.船舶螺旋漿受損開到比雷埃夫斯港并不是船東有意為了保障船、貨共同安全和救助船、貨,沒有產生共損犧牲,而是該輪在開航前就不適航。
經雙方反復交涉,最終與船東庭外達成協議,由船東將貨方7萬美元的銀行擔保退還給貨物保險人。
【評析】
1.事件發生后,人保公司作為貨物保險人趕赴現場做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從而掌握了損失責任的確鑿證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失擴大,按合同規定和國際慣例,確定責任歸屬。
2.在承運船舶無保賠責任險保障和船東倒閉的情況下,人保公司不失時機抓住賣方和租船人的責任,采取協商和仲裁等方式向賣方追償,歷時7年之久,終于向賣方追回賠款,為國家挽回了一些損失。此案是人保公司第一次在支付被保險人貨損賠款后按購貨合同向賣方追償成功的典型案例。
【案情分析】
在船東宣布倒閉、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人保公司在獲得貨損索賠權益轉讓書后即向賣方提出索賠,其理由和法律依據如下:
1.美國出口商1982年3月26日與買方簽訂的購貨合同規定賣給買方5250噸尿素并安排船運抵福州。租船契約規定船東保證投保保賠責任險,然而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該輪在開航前就不具備適航條件,而且無保賠責任險保障,船東資信太差,也不是希臘船東工會的會員。
2.“A”輪船東放棄航程后,賣方沒能及時通知買方,也沒有積極配合買方安排轉運貨物,反而將運費分兩期全部預付給船東。該輪沒參加保賠協會,賣方也沒審核。
3.賣方在銀行結匯時又提供了一套假單證蒙騙買方獲得貨款。另外裝貨港名稱與合同規定不符。
上述三點事實證明賣方違約,應對買方損失負賠償責任。經反復交涉并在賣方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人保公司按合同規定于1989年將此案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仲裁程序規則的規定,當事雙方各自委托了仲裁人,組成仲裁庭并于1990年2月5日在北京開庭審理此案。在開庭前,經雙方當面反復協商,量終于1990年2月10在庭外達成和解協議,由賣方賠償人保公司25萬美元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