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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與某廣播電視集團(以下簡稱廣電集團)就廣電集團的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的使用費的繳納長期未能達成協議,某廣電集團在2014年11月《舞動南京》節目中使用了《情人的眼淚》(陳蝶衣詞、姚敏曲)這首歌的片段約2分鐘,2015年3月,音著協以廣電集團沒有支付使用費起訴到法院,要求廣電集團支付賠償金15000元和合理支出10000元。音著協提供的證據主要有:播放《情人的眼淚》的《舞動南京》節目公證書、歌詞作者陳蝶衣(1907.10.17~2007.10.14)加入香港作曲家與作詞家協會(以下簡稱香港協會)的材料、音著協與香港協會互相代表協議及合理費用票據。案件目前正在審理過程中。
【著作權集體管理與音著協】
世界各國普遍采用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式。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許可使用、收取使用費及維權等活動。作為我國首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1992年成立的音著協主要負責為詞曲作者管理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廣播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音著協的發展,見證了我國音樂產業在傳統和數字環境下的變遷,也參與并印證著我國音樂版權保護的發展。
各國的音著協大都采用會員制,作者只有成為音著協的會員,才可以與音著協簽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議,授權音著協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音著協與香港協會也是采用會員制。
【廣播電臺播放歌曲是否需要作者授權?】
《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情人的眼淚》是一首創作并發表于1955年香港老歌,是一首已經公開發表的歌曲,根據著作權法上述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需歌曲作者授權進行播放,屬于法定許可使用,但是應當支付報酬。由于詞曲作者已經過世,廣電集團應當向他們的繼承人支付報酬,如果他們的繼承人加入了香港協會,則向與香港協會有互相代表協議的音著協支付報酬。
【本案音著協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雖然廣電集團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本案音著協的起訴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音著協對涉案歌曲《情人的眼淚》沒有訴權。
如果《情人的眼淚》的權利人是香港協會的會員,根據《著作權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及音著協與香港協會互相代表協議,則音著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雖然《情人的眼淚》詞作者陳蝶衣是香港協會的會員,但他已于2007年過世,他的繼承人--《情人的眼淚》現權利人并沒有成為香港協會的會員,《情人的眼淚》也就不是香港協會管理的歌曲,因此,音著協對涉案歌曲《情人的眼淚》沒有訴權。
2、訴請中要求賠償15000元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著作權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有三種:一是原告的損失,二是被告因此獲得的收益,三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節酌定的法定賠償;實踐中由于前兩種舉證比較困難,常常適用的是法定賠償。本案中音著協要求15000元賠償金也就是常用的酌定賠償的方式。
但廣電集團使用《情人的眼淚》的行為并不屬于著作權侵權,而是屬于法定許可使用,只不過還需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這是一個債權法律關系。既然不屬于著作權侵權,當然不能適用法定賠償的方式來計算賠償金。
【點評】
音著協提起本案的訴訟的本意是以此來讓各廣播電臺、電視臺重視對音樂著作權的保護和意識,但訴訟歌曲的選擇和準備是不足的,大意失荊州。對廣電集團而言,應當提高對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和尊重的意識,積極與音著協協商解決廣播電臺中使用的音樂作品的使用費的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