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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
發(fā)布時間:2012.03.31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03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交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后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依法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