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怎么委托辯護人
發布時間:2012.03.24
人被抓了,家屬與親友忙的團團轉,想來思去,也弄不出一個究竟,托關系找熟人,說這樣做那樣,也總頂不上用場,該怎么辦?事實上,法律上把幫助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賦予給了律師,但由于生活在這個人情社會里,好多人把律師忘了,把律師的作用忘了。為了迎接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新修改刑訴法的實施,來專題介紹一下怎么委托律師和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這里,先從委托辯護人開始。
一、誰有權委托辯護人
新修改的刑訴法第三十三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這個規定打破了偵查階段只能請律師提供幫助的規定,賦予律師在這個階段具有辯護權。同時,還擴大了委托人的范圍,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根據這個規定,新刑訴法規定有權委托辯護人的由兩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和監護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因訴訟階段不同的作出的法律上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受賄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
刑事被告人是刑事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向審判機關提出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自訴人向法院指控追究刑事責任人的稱謂。
新修改的刑訴法第三十三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二)、監護人、近親屬
新修改的刑訴法第三十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監護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那么監護人和近親屬是怎樣規定的呢?
1、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親屬和朋友,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這三類人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時,有權委托辯護人。
2、近親屬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權委托辯護人。
二、委托辯護人的時機
那么在什么時候可以委托辯護人呢?新修改的刑訴法第三十三規定新刑事訴訟法從側面告知了委托辯護人的時機問題。
這個條款規定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這就告訴我們,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就可以委托辯護人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告知后,沒有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與辯護進行委托協商。對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給家屬通信要求代為委托,也可以直接與律師通信委托,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轉達其委托律師的要求,從而達到協商委托辯護人事宜。
這個條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這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已經委托辯護辯護人的,辯護人就會為你辦理相關事宜。如果沒有委托的,可以通過給家屬通信要求代為委托,也可以直接與律師通信委托,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轉達其委托律師的要求,從而達到協商委托辯護人事宜。
三、委托辯護人的限制
原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只有到了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才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紤]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這意味著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轉為“辯護人”。由于原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作為辯護人。新的刑訴法對偵查階段的辯護人進行了限制,規定在偵查階段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一、誰有權委托辯護人
新修改的刑訴法第三十三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這個規定打破了偵查階段只能請律師提供幫助的規定,賦予律師在這個階段具有辯護權。同時,還擴大了委托人的范圍,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根據這個規定,新刑訴法規定有權委托辯護人的由兩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和監護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因訴訟階段不同的作出的法律上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受賄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
刑事被告人是刑事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向審判機關提出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自訴人向法院指控追究刑事責任人的稱謂。
新修改的刑訴法第三十三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二)、監護人、近親屬
新修改的刑訴法第三十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監護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那么監護人和近親屬是怎樣規定的呢?
1、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親屬和朋友,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這三類人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時,有權委托辯護人。
2、近親屬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權委托辯護人。
二、委托辯護人的時機
那么在什么時候可以委托辯護人呢?新修改的刑訴法第三十三規定新刑事訴訟法從側面告知了委托辯護人的時機問題。
這個條款規定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這就告訴我們,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就可以委托辯護人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告知后,沒有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與辯護進行委托協商。對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給家屬通信要求代為委托,也可以直接與律師通信委托,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轉達其委托律師的要求,從而達到協商委托辯護人事宜。
這個條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這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已經委托辯護辯護人的,辯護人就會為你辦理相關事宜。如果沒有委托的,可以通過給家屬通信要求代為委托,也可以直接與律師通信委托,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轉達其委托律師的要求,從而達到協商委托辯護人事宜。
三、委托辯護人的限制
原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只有到了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才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紤]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這意味著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轉為“辯護人”。由于原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作為辯護人。新的刑訴法對偵查階段的辯護人進行了限制,規定在偵查階段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