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說明,8月30日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泛濫成災。在肯定修訂有不小進步的同時,對于正在征求意見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專家對其部分條款表示擔憂,擔心有“開倒車”嫌疑。
背景資料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因存在重實體而輕程序,非法證據難以排除,偵查部門權力強大、法院獨立性不夠,律師權利難以落實等諸多弊端,致使冤假錯案層出不窮,其本身的缺陷彰顯無遺。
由于刑訴法修改涉及公檢法等權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難以達成共識,此次刑訴法修訂2004年動議,中間各方利益難以擺平,一度停頓,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后,刑訴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確定。
質疑1:
“無法通知”會不會導致“秘密拘捕”泛濫?
草案擬將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此次修訂有不小進步,但部分條款則引發一些學者和律師界人士的擔憂。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同樣的情況,還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修正案第三十九條則規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這意味著,“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幾種情形,也可以成為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后,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
這些規定引起部分學者和律師的擔心和質疑。
首先,“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泛濫成災。
其次,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屬,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權保障的法治原則。
質疑2:
秘密監聽證據若采信公眾將無私密?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說明全文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律師,尤其是刑事辯護律師踴躍發言,圍繞部分熱點問題直言相諫。
針對草案中賦予律師偵查階段辯護權,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對這一改動,不少律師認為是一種進步。
草案關于“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律師遲夙生等人認為“與律師法接軌了,歡迎!”但是,她同時對草案中“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的規定,持有異議:“憑什么定48小時?應當日即刻安排!”
上海律師張培鴻則認為,草案吸收了新《律師法》的一些規定,大部分案件有望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但在同條第二款中,又規定比如重大賄賂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還得經偵查機關許可。“試問,哪一件賄賂案子不‘重大’?又有哪一件賄賂案子不是‘共同犯罪’?這事實上是倒退了。”
北京律師周澤就“上訴”事項提出意見:刑訴法在規定被告人有權上訴的同時,還應規定被害人也有權上訴。“一些案件,明顯輕判的案件,檢察機關不抗訴,被害人又不能上訴,將放縱罪犯。賦予被告人上訴權,對司法多一層監督,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
草案中增加了公安機關技偵、密查的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特定人員實施秘密偵查”。對此,有專家稱,運用一些高技術裝備、采用一些特殊手法來偵破犯罪可以,但要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范、制約和監督,防止濫用。
但上海律師斯偉江則對增加這些規定表現出強烈異議,他認為,“應該阻擊秘密竊聽。現實中,公安局長的簽名是刻的簽名章,縣公安局長就可以批準,幾乎等于所有的警察都可以干,難免會被濫用,也許,從此兩人通話將有第三個人在聽”。
著名律師呂良彪則發表評論稱,刑訴法事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刑訴法修改當限制與規范公權保護私權。“別以為你和家人絕對不會犯事,別以為你和家人絕對不會蒙冤屈被構陷——須知你現在爭來的公檢法機構的特權,到時就成了收拾你的利器。”
呂良彪就公眾比較關心的幾個問題指出:一、秘密監聽證據若可采信,公眾斷無私密與安全可言,“不要天真地以為監聽只會拿去對付貪官”;二、允許大范圍地限制人身自由而不通知家屬,“必將導致黑監獄合法化”——這不是維穩而是激化矛盾。
支持方
刑訴法修訂內容有利于人權保護
據新華社電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表示,從修訂草案的措辭表述可以看出,偵查機關在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優先考慮的是通知嫌疑人家屬,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表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首先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出現逃跑、串供、毀滅證據等妨礙訴訟的行為或者繼續犯罪。
他說,如果是在居住處所以外指定居所進行的監視居住,首先對案件性質有著嚴格規定,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才可以采取此類措施。此外,采取這種措施需要嚴格的審批程序。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指定居所監視其居住后,如果通知其家屬可能會妨礙偵查或者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那么公安機關可以暫時不予通知。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有關條款中,以通知家屬為原則,又對幾種不通知的例外情形予以了明確規定,王敏遠表示,這對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是進一步加強而非削弱。
對于一些擔心偵查機關以監視居住作為變相羈押的意見,專家表示,監視居住只是偵查機關為便于偵查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監管形式,并不能代替羈押,在監視居住期間偵查機關不能放棄偵查責任。
在一般的監視居住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離開住所、會見他人須經執行機關批準,且須隨傳隨到,但其日常的工作、學習等權利是受到保障的。
宋英輝說:“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目標是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找平衡點。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也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倡導的以非羈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